根据竹山县政府采购执行备案书竹财采备〔2019〕326号书的要求,武汉欣荣达招标有限公司受竹山县中医医院的委托,拟就竹山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配套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竹山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配套工程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WHXRD-ZB-2019-083
三、采 购 方 式:竞争性磋商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203万元整,其中含暂列金17万元整;超过采购预算的将导致废标)
五、采购范围及内容:竹 山 县 中 医 医 院 迁 建 项 目 配 套 绿 化 工 程,包含该项目产品生产制造费、材料费、安装费、装饰装修、设计勘测费、税费、调试、验收、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等直至招标人正常使用的全部费用的交钥匙项目。具体内容统一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详见工程量清单)
六、工程工期:施工总工期45日历天内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7.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且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经 营 范 围 须 包 含园 林 绿 化 工 程;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采购项目前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其中任一个月的纳税凭证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2供应商近三年(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网页版中标公示、有效的网址链接备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验收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3、供应商需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平台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为 A ;
7.4、供应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三页网页截图);
7.6、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劳务员)必须提供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其中安全员还需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须提供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2019年4月、5月、6月的单位缴费发票、人员名单),供应商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并加盖单位公章。)
7.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磋商),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八、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凡有意参加报名的供应商请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每天8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本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所需要提供的资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E座602室(武汉欣荣达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套500元人民币,不办理邮寄,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8月26日9时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E座602室。
十一、磋商开始时间:2019年8月26日9时整。
十二、磋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E座602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竹山县中医医院
联系人:杨院长
联系电话:13636141432
采购代理机构:武汉欣荣达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明超、邓威、朱芳刚
联系电话:027-8722204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E座602室
十三、本磋商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ubei.gov.cn/上发布。
十四、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